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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为客户成功催收货款15万元BOB全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29 09:56:03 次浏览

  BOB全站中山市***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与广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就金属设备购销事宜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客户按金属公司订购需求提供货物,其应于收到货物后向客户支付货款。   客户已经按照约定向金属公司提供货物,2019年5月14日,经双方对账并确认:金属公司需向客户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的

  BOB全站中山市***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与广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就金属设备购销事宜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客户按金属公司订购需求提供货物,其应于收到货物后向客户支付货款。

  客户已经按照约定向金属公司提供货物,2019年5月14日,经双方对账并确认:金属公司需向客户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的货款,共计158064.40元。但金属公司一直未向客户结清货款。期间,客户曾多次通过电话、BOB全站BOB全站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其追讨货款,但均未果。

  一、我司接受客户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客户询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建议客户将之前与金属公司签订的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电子版发至我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或邮箱。

  二、在对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后,我司工作人员决定先采用非诉方式帮客户催收。根据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我司工作人员致电金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其进行催收,并要求金属公司应三天内向客户还清货款。

  三、但之后金属公司仍未向客户支付欠付款项,我司工作人员根据客户公司提供的资料起草法务函并将其发送至金属公司。催款法务函送达后,我司工作人员多次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进一步敦促建设公司的负责人,并告诫其应尽早还款,若一再拖欠款项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产生的不利影响将由其自行承担。

  金属公司在收到法务函后于约定时间内主动联系客户,向客户支付60000元货款,并承诺剩余货款将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客户为此特意致电向我司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BOB全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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